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扶持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强调了政府在促进市场发展方面的角色,通过协调农业机械作业、运输、维修和销售市场,推动服务走向市场化、专业化,甚至规模化和产业化。
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于2008年9月26日发布了《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该条例是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从2009年1月1日起,这部条例开始正式实施,为河南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2、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3、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4、条例概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通过对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5、台前县农机局的核心职责在于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农业机械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该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涵盖了农业机械的全面管理与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该条例是在2008年11月28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并审议通过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农业机械和操作人员的监管,以降低农业机械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条例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所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使用与安全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被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扶持农业机械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鼓励个人和单位提供多元化服务。这些组织应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进行农业机械作业、技术培训、操作指导、维修和中介等服务,以满足实际需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第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扶持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规划、指导、监督、服务”的原则,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机械产业化。第五条 市、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